河北填补乡村振兴地方性法规空白法治护航农业更强农村更美农民更富

2023-01-31 13:41:00 来源:网络 阅读量:5736    阅读量:11399   会员投稿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随着“三农”工作重心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历史性转移,对“三农”法治建设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

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河北省促进乡村振兴条例》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河北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三农领域法律法规,填补了河北乡村振兴地方法规空白。

“《条例》的出台,是新时代推进“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是稳定农业基本盘、守住“三农”基础的重要法治保障,对促进农业优质高效、农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加强法治保障,狠抓立法调研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河北是农业大省,做好“三农”工作尤为重要。更加需要加强法治建设,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稳定生产和供应,巩固和扩大扶贫成果,以及农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其他重点任务。

《条例》共12章96条。既全面又有重点,具有地方特色。围绕乡村振兴的规划引导、扶贫巩固、产业发展、生态宜居、文化繁荣、乡村治理、城乡一体化、人才支撑、扶持措施、监督检查等重点,规范做什么、谁做、怎么做。

河北省委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将制定《河北省促进乡村振兴条例》确定为需要省委研究的重大立法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委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在多地进行了专题立法调研。

在调研中发现,河北作为我国扶贫的主战场之一,巩固扶贫成果的任务十分艰巨。正因如此,条例在全国省级乡村振兴立法中首次设立“扶贫攻坚”专章;很多地方的发展实践证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产业振兴为基础的,所以条例对县域经济、粮食安全、特色品牌农业进行了规范。一些县区大量农村青年外出打工,农村发展人才短缺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让农村拥有更多的高素质新型农民,条例设立了“人才扶持”专章。

条例立法过程中,征求了河北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立法研究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的意见。通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河北省政府起草审议阶段,征求了农业农村部、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的意见。还通过河北省政协社会法律委员会征求了CPPCC委员的意见,并通过省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治研究会进行了论证。

经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三次表决,于1月1日起施行。

巩固扶贫成果,发展农村产业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完善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条例》规定,推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建立乡村振兴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年度工作汇报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乡村振兴活动;将乡村振兴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和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相结合,加强与京津等周边省份的合作。

脱贫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设立“脱贫攻坚”专章是条例的特色之一。为将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条例》特别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重大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确保不发生大规模返贫;建立和完善预防贫困的动态监测和救助机制;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阶段的帮扶和资助政策;完善预防和解决因病致贫长效机制、农村住房保障长效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实施农业特色产业升级工程,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增收;建立健全易地搬迁后续保障机制,促进搬迁群众安居乐业。

全面推进五大振兴,产业振兴是重中之重,是解决所有农村问题的前提。为此,《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建立健全多元化粮食储备制度和农民收入保障机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编制实施现代种业发展规划,推进农作物、中药材、食用菌、畜禽、水产品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支持环京津现代都市农业、休闲农业发展,提升服务京津高端化、多样化消费需求的能力;加强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的培育、保护和推广,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实行食用农产品达标承诺证书制度;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提高涉农水平;推进产业融合,发展农村新型产业和业态,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

促进文化繁荣和有效治理农村

为提高乡村德治水平,促进乡村文化振兴,《条例》规定,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西柏坡、塞罕坝精神,提高农民精神风貌和乡村文明水平;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挖掘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和农业遗迹保护,鼓励建设村史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农业文化馆;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村规民约和家庭教育作用,破除天价彩礼、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有效治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为了建设一个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治理良好的村庄,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律保障和科技支撑的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委会、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综合服务站、村级组织体系,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室,为村民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干部培训、配备、使用和管理机制,坚持和完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进平安农村建设,完善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健全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关键在做。条例设专章规范完善农村人才引进机制和政策,加大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高素质农民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村能工巧匠培养机制,加大农村教师培训力度,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除了人才支持,《条例》还在财政投入、资金、金融支持、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条例》明确,不断增强对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并不断增加总量,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规定国债可用于农业设施和乡村建设;加强政府相关专项资金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允许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支持投融资方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计划安排上向农村倾斜,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广抵押融资;完善农村工业用地保障制度,安排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村工业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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